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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史志优秀成果评选表彰办法

来源:山东党史史志网 作者:科研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5-31 08:45:52 点击数:


党史史志优秀成果评选表彰办法

(2019年)


    为充分调动市、县(市、区)党史史志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深化党史史志研究作为第一位任务抓紧抓好,多出精品力作,更好地发挥党史史志工作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根据《中央党史研究室优秀科研成果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山东省优秀史志成果奖评选办法》《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史优秀成果评选表彰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党的历史的重要论述为依据,坚持党性原则与科学精神相统一、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体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优良学风,鼓励求实创新、严谨治学的科学态度,有利于提高党史史志工作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调动广大党史史志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 评选表彰对象为市、县(市、区)党史史志部门的党史史志成果。

  第四条 申报的成果须在报刊、出版社、电台(电视台)公开(或内部)发表、出版、播放的作品,以及在内参发表的文稿或报告、制作的影视音像作品。申报的成果必须是原创作品,拥有法定的著作权,不包括转载、重印、重播的作品。

  第五条 参评的成果必须是党史史志方面的成果,分为著作、论文、资政成果、影视音像作品四类。多卷本著作、多集影视音像作品,均按1部计算。资料汇编成果可按著作类申报。

  第六条 参评的成果可以是集体作品,也可以是个人成果。与其他部门合作的著作、论文、资政成果的第一作者,原则上应是党史史志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影视音像成果原则上应是以集体名义组织或参与的成果,个人参与的必须是主要创作者。

  第七条 党史史志优秀成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等次分一、二、三等奖。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标准

  (一)政治观点。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

  (二)学术和思想价值。选题、内容是党史史志领域比较重要的问题,与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有较高的学术和思想水准,在促进党史史志研究、党史史志资料征编、党史史志宣传教育等方面有重要价值。

  (三)创新程度。学术观点上有重要创见,或资料挖掘上有新的成果,或应用新的研究理论、方法,或拓宽、深化了某一方面研究。

  (四)表达水平。结构合理,论述精当,史实准确,资料翔实,语言流畅,符合学术规范;影视音像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图书编辑印制质量较高。

  (五)社会影响。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发挥党史史志的社会功能,对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发挥了一定作用,或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各市党史史志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党史史志优秀成果的申报工作,必须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优的原则,注意兼顾县(市、区)党史史志部门的成果。必须按党史成果类、史志成果类明确参评申报成果类别,分别分类整理汇总,连同申报表与申报成果的其他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史志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委党史研究院)科研管理处。

  (二)初评。各市申报成果报送后,省委党史研究院科研管理处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党史史志成果,确定三等奖和部分二等奖。

  (三)评审。省委党史研究院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以业务处室的骨干力量为主,加上从山东省党史史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若干名专家,对初评后的党史史志成果进行评审,评出一、二等奖。经院领导同意后,确定党史史志优秀成果表彰建议名单。

  (四)公示。将党史史志优秀成果表彰建议名单,在“中共山东历史网”和"山东省情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公示期满后,表彰建议名单报院务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表彰

  第十条 省委党史研究院印发关于表彰党史史志优秀成果的决定,在全省党史研究院院长会议上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 评选要求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党史史志部门和省委党史研究院有关处要高度重视党史史志成果评选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成果的质量。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杜绝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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